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雨花台区工商联安德门职介商会是以职介为主体,其他相关行业的企业单位参加的、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(以下简称商会)。商会在雨花台区工商联(商会)的指导下,遵照《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》开展活动。
第二条 本商会与南京市雨花台区工商联(商会)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。
第三条 商会是非公经济组织和相关行业企业利益的忠实代表。商会宗旨是团结并带领南京市雨花台区
及周边地区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员,遵守国家的宪法、法律和政策、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风尚;代表和维护本地区本行业的利益以及会员的合法权益;增进会员与国内外同行业之间的互相了解、合作交流;加强非公经济组织与地方政府间的联系,并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;做好行业自律和管理工作;不断帮助会员提高素质;不断扩大赛虹桥街道非公经济组织的影响,为地区经济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。
第二章 任 务
第四条 商会的主要任务:
(一)宣传、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、政策和法律法规,团结、 帮助、引导、教育会员自觉走爱国、敬业、诚信、守法、贡献之路,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;
(二)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,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各项活动,加强相关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,帮助会员开拓市场;
(三)制定行业规则,协调同行业之间企业与地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,做好行业自律与管理服务工作,不断提升市场职介的品牌形象;
(四)组织有关人士开展相关行业的调查研究,交流、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信息和工作经验,推动会员企业之间工作互动,谋求会员企业共同发展;
(五)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各种形式业务培训等活动,促进会员企业与其他企业及社会各界的联系;
(六)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,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表达会员企业的意愿和要求,协调会员与会员、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。
(七)完成上级工商联组织、地方政府和会员企业委托交办的有关事宜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五条 商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与非企业会员:
(一)企业会员:从事职介的单位,凡承认并能遵守本会章程,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;
(二)非企业会员(个人会员、团体会员):在管理部门从事相关行业的经营、管理、开发、研究方面的专家、学者、工作者以及为职介单位服务的相关部门,凡承认并能遵守本章程,均可申请报批后成为本会非企业会员;
(三)为了更好地开展商会工作,根据实际需要,可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、学者和资深的理论工作者担任顾问和特邀理事。
第六条 商会会员入会的程序:
(一) 递交入会书面申请书(申请表)和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;
(二) 经会长办公会审核;
(三) 报执委会讨论通过;
(四) 颁发会员证。
第七条 商会会员享有的权利:
(一)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二) 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会议和活动;
(三) 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和优惠待遇;
(四) 对商会工作有监督、批评和建议权;
(五) 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第八条 商会会员应履行的义务:
(一) 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(二) 维护本会的信誉和利益;
(三) 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,完成本会委托或交办的工作;
(四) 如实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五) 按时交纳会费。
第九条 商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条 商会会员无特殊原因,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,不交纳会费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一条 商会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,理事会可以劝告、劝退及经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。
第四章 组 织
第十二条 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。其职权是:
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三)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;
(四) 讨论决定商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三条 商会执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,执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,其职责是:
(一) 执行并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 制定商会年度工作计划,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;
(三)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,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四) 负责选举和罢免事宜;
(五)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组织本会开展工作。
第十四条 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、秘书长任期一届为五年,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或提前换届的,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并报上级工商联组织审批同意。
第十五条 商会会长主要职责是:负责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主持会长办公会、理事会,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。
第十六条 副会长主要职责是:协助会长全面做好商会工作,完成会长、会长办公会、理事会交办的工作任务。
第十七条 执委主要职责是:协助分管会长做好商会工作,完成会长、会长办公会、执委会交办的工作任务。
第十八条 秘书长主要职责是:在会长办公会及执委会的领导下,负责商会日常工作。包括具体组织实施年度计划,处理商会日常工作,完成其交办的各项任务等。
第五章 财 务
第十九条 商会的经费来源:
(一) 会员交纳的会费;
(二) 企业会员的自愿资助;
(三)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;
(四) 商会有偿服务收入和其他合法性收入。
第二十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捐赠、资助的,要将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公布,经费支出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,每两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一次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一条 商会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。
第二十二条 商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商会执委会研究通过后,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二十三条 商会章程的解释权,属于本会执委会。